
本公司建立公司治理制度,除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,暨與財團
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規範事項外,
應依下列原則為之:
一、保障股東權益。
二、強化董事會職能。
三、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。
四、提昇資訊透明度。
本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,考量
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,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
度,且應隨時檢討,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,俾確保該制度
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。
本公司除應確實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評估作業外,董事會及管
理階層應至少每年檢討各部門自行評估結果稽核報告。本公司宜建
立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間之溝通管道與機制。董事就內部控制
制度缺失檢討應定期與內部稽核人員座談,並應作成紀錄,追蹤及
落實改善。
本公司管理階層應重視內部稽核單位與人員,賦予充分權限,促其
確實檢查、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,以確保該
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,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
任,進而落實公司治理制度。
本公司董事之選任,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。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,
並就本身運作、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,宜包括但不限於
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:
一、基本條件與價值:性別、年齡、國籍及文化等。
二、專業知識技能:專業背景(如法律、會計、產業、財務、行銷或科技)、專
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。
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、技能及素養,其整體應具備之能
力如下:
一、營運判斷能力。
二、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。
三、經營管理能力。
四、危機處理能力。
五、產業知識。
六、國際市場觀。
七、領導能力。
八、決策能力。
在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衡量營運效率,適時提供管理當局改進建議,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,企業資源得以充分利用,增進作業整合效能,並協助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。
本公司稽核單位隸屬於董事會,內部稽核主管任免,應經董事會過半數同意,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,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;稽核主管如有異動者,應於事實發生日二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,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。
稽核方式係依據年度稽核計畫執行例行性稽核,並另視需要執行專案稽核,以適時發現內控可能缺失, 提供改善建議,並出具稽核報告,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執行狀況,藉由評估及改善風險管理、控制及監理流程之有效性,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達成既定目標。